能源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征,能源期貨交易與商品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征都是標準化的商品。期貨合約都是標準化的,以期貨價格為基礎確定商品價格。由于能源商品具有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點,因此其在期貨交易中有自己特殊的性質和要求。這些特殊要求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一)以實物交割為基礎;(二)杠桿交易;(三)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以實物交割為基礎
能源期貨交易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商品,因此,能源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必須是實物。交割方式通常分為實物交割和現(xiàn)金交割兩種。實物交割是指以實物進行的交易,一般在交割月前一個月或當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進行;現(xiàn)金交割是指在交易完成后,通過期貨公司將所持有的期貨合約進行現(xiàn)金結算。
由于能源商品在世界范圍內都有分布,而且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生產(chǎn)、消費情況也有很大差異,所以不同地區(qū)不同時間生產(chǎn)、消費的商品品種不同,在世界范圍內,同一種能源商品的供求情況也會有很大差別。因此,能源期貨交易必須以實物進行交割。
杠桿交易
杠桿交易是能源期貨交易中最主要的特點,其基本原理是通過少量資金撬動大量資金,使資金杠桿達到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期貨交易的杠桿作用,使期貨交易具有放大效應。在同樣的行情下,交易者只需交納1%~5%的保證金,即可進行幾百倍甚至幾百倍的交易,這就是所謂的“放大效應”。能源商品期貨由于其具有極高的杠桿效應,同時又具有很強的投機屬性,因此在期貨市場中形成了價格發(fā)現(xiàn)和套期保值功能。但由于能源商品期貨價格變動幅度較大,這種放大效應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劇了市場的投機行為,因此能源期貨市場監(jiān)管機構對此進行了嚴格限制。
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能源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在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下,期貨合約在到期日之前都必須進行結算,以確保所有合約按照相同的價格成交,即使交易者沒有按規(guī)定時間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也要對盈虧進行計算并對未平倉合約進行結算。
持倉限額制度
能源期貨交易中的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為防范投機交易、防止操縱市場價格而對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shù)量進行限制的制度。持倉限額制度是能源期貨市場的一項基本制度,它是指交易所根據(jù)不同品種和不同交易單位對某一合約在某一交易日的交易中實行強制減倉,以控制市場風險。
能源期貨市場實行的持倉限額制度是對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兩類不同交易者的持倉量分別進行限制。套期保值者在被允許進入能源期貨市場后,不得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的持倉量;投機者在被允許進入能源期貨市場后,不得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的持倉量。如果超過了這一限額,則必須向交易所申請調整持倉限額。
集中競價交易
能源期貨交易采用集中競價方式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根據(jù)其報價決定交易結果。這種方式能夠使投資者迅速發(fā)現(xiàn)價格,規(guī)避市場風險。由于能源期貨合約上市后會受到供求關系和市場投機因素等多種因素影響,價格變化較大,為了防止期貨市場價格被操縱,能源期貨交易所都規(guī)定了最小交易單位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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